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作为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违法转租公租房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今日说法》栏目对违法转租公租房的最新消息进行了深入解读,并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
违法转租的法律界定与后果
违法转租,顾名思义,是指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通常是政府或相关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租房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还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若存在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形,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还将面临被强制收回房屋、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剖析
为了强化查办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多地纪委监委近期查处并通报了多起违法转租公租房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昭阳区盘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如党违规转借公租房
2015年1月,王如党通过电脑摇号配租申请到一套公租房,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将房屋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2024年1月,王如党在知晓朋友徐某有租房需求后,违规将该套公租房借给徐某暂住,徐某随后又将该住房转租给张某居住,从中违法获利4106元,直至2024年7月,张某一家搬出该住房,王如党才将其承租的公租房退还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王如党因此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法所得被没收。
案例二:昭阳区公安分局大寨子派出所所长邹飞违规享受、转借公租房
2016年2月,邹飞的妻子赵某以邹飞及其长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到一套公租房,但邹飞一家并未实际搬入居住,2016年11月,邹飞购买了商品房并搬入居住,按照相关规定,邹飞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租房,但其并未进行腾退,而是将房屋转借给赵某之弟居住,直至2024年2月赵某之弟搬出,该套公租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直至2024年8月邹飞才办理腾退手续,邹飞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昭阳区乐居镇人民政府四级主任科员李玉琨违规享受公租房
2011年5月,李玉琨与邬某登记结婚,结婚前李玉琨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其妻子邬某申请有一套公租房,李玉琨在明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情况下,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退还租赁房屋,因此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案例四:昭阳区青岗岭乡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唐俊违规享受公租房
2010年7月,唐俊的妻子徐某隐瞒本人经商办企业及唐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以其下岗后居无定所为由申请到一套公租房,直至2021年5月,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联审发现徐某户不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才对其进行清退,唐俊在明知其及家人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对妻子提供虚假家庭信息的违规行为未作提醒和有效制止,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法律解读与启示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违法转租公租房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隐瞒事实违规享受公租房资源的恶劣行径,也反映了公租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加强公租房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至关重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公租房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机制,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转租行为。
完善公租房申请和退出机制也是防止违法转租的有效手段,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申请条件审核和退出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公租房资源,同时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能够及时退出公租房,还应加强对公租房申请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力度,将违法转租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体系,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也是防止违法转租的重要途径,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租房管理监督工作,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转租行为,媒体也应加强对违法转租行为的曝光和批评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违法转租的良好氛围。
违法转租公租房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租房管理规定,还严重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公租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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